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理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業務之主管或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期貨經理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業務之主管或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