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第七條各款業務之業務員,除本規則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49條,從事第七條各款業務的業務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 二、依照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的取得,可以參考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FSC)所發布的相關規定。依照《證券期貨業經理人及業務員資格考試辦法》,期貨交易分析人員需先參加經理人及業務員共同科目的考試,通過後再參加期貨交易分析人員專業科目的考試,並通過所有考試後方可取得該資格。 至於第二點所提到的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則可以參考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及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在這些規定中,主管機關(也就是現在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對期貨商業務員的資格做了具體的規定,包括相關的訓練、考試和執業等要求。業務員需要符合這些要求,並獲得相應的資格,才能從事相關的業務。 例子: 一個人想要成為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員,他可以選擇兩種不同的資格條件之一。第一種是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他可以通過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所舉辦的相關考試並通過所有科目,從而取得該資格。第二種是根據人員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他可以獲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需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完成相應的訓練和考試,獲得相應的執業資格後才能從事相關的業務。不論他選擇哪一種資格,他都需要符合相應的要求,並正式獲得該資格,方可從事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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