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標準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29條,如果根據本標準提出的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主管機關將要求申請人在限期內補正。如果逾期無法完成補正,申請案件將被退回。 參考資料: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金管會命令第0960005452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