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规,期货经理事业设置标准第28条规定了期货经理事业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许可证照时应繳纳的证照费用。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期货经理事业设置期货经理事业的单位,应按照法规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实收资本额的四千分之一进行计算缴纳。比如,如果最低实收资本额是500万元,那么繳納的证照费用为500万乘以四千分之一,即20万元。 对于设置分支机构的期货经理事业,繳納的证照费用是新台币三千元。例如,如果一个期货经理事业想在台北市设立分支机构,那么需要缴纳的证照费用是三千元。 其他类型的兼营期货经理事业的单位,根据相关条款进行计算。例如,期货经纪商兼营期货经理事业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指派专用营运资金的四千分之一进行计算。 同时,也提到了兼营期货经理事业的期货经纪商、期货信托事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申请其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推广和招揽的费用为新台币三千元。 对于申请换发许可证照的期货经理事业,需要缴纳新台币一千五百元的证照费用。 如果因行政区域调整或门牌改编导致地址变更而申请换发许可证照,免繳證照费。 参考资料:《期货交易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