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9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億元。根據中華民國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期貨經理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另根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是指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交易資金,就有關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期貨交易之業務者。根據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被告只要有以之營利之事實,即屬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因此,根據以上資料,期貨經理事業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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