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應依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適任且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經理人及業務員。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10條,期貨經理事業在配置經理人及業務員時,應考慮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並確保經理人及業務員具備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所定的資格條件。具體而言,經理人及業務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以擔任期貨經理事業的管理和執行業務。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期貨經理事業的經營運作能夠達到相應的水平,並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 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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