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8條的規定,對於以外文作成的各種文件,必須提供中文譯本。外國人提供的文件,除了聲明書和護照影本以外,應該經過當地我國駐外單位的驗證,或者經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或者經過當地的法定公證機關的驗證。例如,如果外國人提供了一份以外文作成的文件,該文件需要先經過該國的我國駐外單位的驗證,或者經過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或者經過當地的法定公證機關的驗證,才能依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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