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15條的規定,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非兼營其他業務,否則可以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這些業者如果要兼營期貨經理事業,需要指撥專用的營運資金,金額不得低於第9條第1項所規定的金額。指撥的營運資金必須專款經營,不得流用於非期貨經理事業或其他業務。此外,應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期貨經紀商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要符合一定的實收資本額要求,如不足則需要辦理增資。具體來說,期貨經紀商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最低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金額加上期貨商設置標準所要求的最低實收資本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最低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金額加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要求的最低實收資本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果要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需要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 2.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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