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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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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由他業兼營者外,得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
  2. 2.期貨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金額。
  3. 3.前項指撥營運資金應專款經營,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流用於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及其他業務。
  4. 4.期貨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如有不足時,應辦理增資: 一、期貨經紀商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按第二項所定最低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金額,加計期貨商設置標準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之合計數。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按第二項所定最低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金額,加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之合計數。
  5. 5.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先取得主管機關發或換發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營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15條的規定,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非兼營其他業務,否則可以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這些業者如果要兼營期貨經理事業,需要指撥專用的營運資金,金額不得低於第9條第1項所規定的金額。指撥的營運資金必須專款經營,不得流用於非期貨經理事業或其他業務。此外,應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期貨經紀商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要符合一定的實收資本額要求,如不足則需要辦理增資。具體來說,期貨經紀商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最低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金額加上期貨商設置標準所要求的最低實收資本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最低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金額加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要求的最低實收資本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果要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需要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 2.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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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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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 15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由他業兼營者外,得申請兼營期貨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