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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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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或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 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因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期貨研究分析受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依自律規章為警告、處以違約金、停止會員應享有之部分或全部權益、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之處置。 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五、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 六、曾受前三款之處分或處置,且命令其改善,已具體改善。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2. 2.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應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外,其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前項第一款所定金額加計新臺幣五千萬元;已兼營或同時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五條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加計新臺幣五千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要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如果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的話,則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 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如果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話,則不在此限。 3. 最近三個月內未因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期貨研究分析而受到同業公會或期貨商業同業公會的警告、處以違約金、停止會員權益、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的處分。 4. 最近半年內未受到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處分。 5. 最近二年內未受到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處分。 6. 如果曾受到前三款的處分或處置,必須已經具體改善。 7. 其他根據證券期貨局規定應具備的條件。 此外,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要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了需要符合前述的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外,實收資本額還不能低於前述第一款所定的金額加上新臺幣五千萬元。如果已經兼營或同時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話,實收資本額還不能低於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五條所定的最低實收資本額加計新臺幣五千萬元。 以上解釋主要參考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相關法規,例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期貨交易法及證券交易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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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已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