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法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要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如果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的話,則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 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如果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話,則不在此限。 3. 最近三個月內未因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期貨研究分析而受到同業公會或期貨商業同業公會的警告、處以違約金、停止會員權益、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的處分。 4. 最近半年內未受到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處分。 5. 最近二年內未受到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處分。 6. 如果曾受到前三款的處分或處置,必須已經具體改善。 7. 其他根據證券期貨局規定應具備的條件。 此外,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要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了需要符合前述的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外,實收資本額還不能低於前述第一款所定的金額加上新臺幣五千萬元。如果已經兼營或同時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話,實收資本額還不能低於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五條所定的最低實收資本額加計新臺幣五千萬元。 以上解釋主要參考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相關法規,例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期貨交易法及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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