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二、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第五條規定情事。 三、經理人或業務員不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一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四、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 五、經理人或業務員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 六、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七、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14條的規定,申請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案件,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不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例:營業計畫書沒有提供詳細的經營計畫,或內部控制制度無法保證有效執行。 二、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具有《期貨交易法》第五條所規定的情事。 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犯罪紀錄、遭有罪判決等情況。 三、經理人或業務員不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資格條件。 例:經理人或業務員缺乏相關的專業能力或資格要求。 四、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違反了相關的會計、財務報告或業務運作等規定。 五、經理人或業務員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例:經理人或業務員違反了與個人交易行為、利益衝突等相關的規定。 六、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被發現有虛偽或不實的情況。 例:申請書件提供的資訊或事項被發現有故意提供虛偽或不實資料。 七、其他為保護公共利益而認為有必要的情形。 例:主管機關認為該申請案涉及到公共利益保護的其他情形。 以上解釋參考了《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的相關規定及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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