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5 條,期貨經理事業的負責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期貨商的負責人。然而根據以下情況,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1. 期貨經理事業與相關期貨業所屬的控制公司相同,且不存在董事長或經理人兼任的情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 2. 根據合併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后可以擔任相關期貨業的董事長。 3. 期貨經理事業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時,其負責人可以兼任控股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負責人。但是不允許子公司之間的經理人互相兼任。 4. 期貨經理事業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董事或法人監察人時,其負責人因擔任控股公司的負責人可以兼任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 根據第二項,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的兼任行為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的有效執行,並且在期貨經理事業業務運作必要的範圍內,不涉及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並確保股東權益。 至於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則是針對期貨經理事業的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股東的情況,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在行使職務時,適用本規則關於董事和監事的規定。同樣地,根據法人股東的代表身份擔任期貨經理事業的董事或監察人,則適用本規則關於董事和監事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5 條 2. 公司法第 8 條、第 208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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