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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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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經理事業之負責人,不得擔任其他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期貨商之負責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期貨經理事業與該等期貨業同屬公司法第六章之一之控制公司所控制,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並經主管機關准者。 二、為進行合併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擔任該等期貨業之董事長。 三、期貨經理事業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其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之負責人。但子公司間不得有經理人互相兼任之情事。 四、期貨經理事業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者,其負責人因擔任該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2. 2.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之兼任行為應以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期貨經理事業業務運作之必要範圍為限,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並應確保股東權益。
  3. 3.期貨經理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股東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準用本規則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
  4. 4.期貨經理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身分擔任者,本規則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於法人股東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5 條,期貨經理事業的負責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期貨商的負責人。然而根據以下情況,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1. 期貨經理事業與相關期貨業所屬的控制公司相同,且不存在董事長或經理人兼任的情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 2. 根據合併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后可以擔任相關期貨業的董事長。 3. 期貨經理事業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時,其負責人可以兼任控股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負責人。但是不允許子公司之間的經理人互相兼任。 4. 期貨經理事業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董事或法人監察人時,其負責人因擔任控股公司的負責人可以兼任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 根據第二項,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的兼任行為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的有效執行,並且在期貨經理事業業務運作必要的範圍內,不涉及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並確保股東權益。 至於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則是針對期貨經理事業的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股東的情況,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在行使職務時,適用本規則關於董事和監事的規定。同樣地,根據法人股東的代表身份擔任期貨經理事業的董事或監察人,則適用本規則關於董事和監事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5 條 2. 公司法第 8 條、第 208 條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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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5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之負責人,不得擔任其他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期貨商之負責人。但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