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69-6 條(損害賠償請求權)
前二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控制公司有賠償責任及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控制公司賠償責任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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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9-6 條:關係企業求償知悉起 2 年、責任發生起 5 年,先到先算,過期請求權消滅。
Q · 發現母公司掏空子公司,我有多少時間可以追討?
公司法第 369-6 條為關係企業求償時效雙軌制:主觀時效為知悉賠償責任及義務人時起 2 年;客觀時效為賠償責任發生時起 5 年。兩者取較早屆至者作為請求權消滅時點。聲請調解或起訴可中斷時效,但單純存證信函僅延長 6 個月起訴期間。
白話解讀
兩年。這就是你發現母公司掏空子公司之後,手上的籌碼能用多久。369-6 設了兩道時效閘門:第一道是主觀時效,從你知道控制公司有賠償責任、而且知道該找誰賠的那一刻起算,2 年。第二道是客觀時效,不管你知不知道,從賠償責任發生的那天起算,5 年。兩道閘門哪個先到就適用哪個。為什麼是 2 年和 5 年,而不是民法一般的 15 年?立法者明講了:「避免控制公司及其負責人暨受有利益之他從屬公司之責任久懸未決。」翻譯成白話:企業界的事情要快刀斬亂麻,不能讓一個潛在的賠償炸彈掛在帳上掛十幾年。對你來說,這代表一件事:發現問題就必須馬上動手,沒有猶豫的空間。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69-6 條規範關係企業章節下控制公司賠償責任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採主觀(知悉起 2 年)與客觀(發生起 5 年)雙軌起算制,是 369-4 與 369-5 賠償請求權的時效閘門,立法目的明訂為避免控制公司責任久懸未決,反映商事關係需快速結算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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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369-6 條的 2 年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從你「知悉」控制公司有賠償責任、且知道找誰賠的那一刻起算 2 年。
Q2完全不知道的話,最多有幾年?▾
客觀時效 5 年,從賠償責任發生日起算,過期就算不知情也追不到。
Q3存證信函可以中斷時效嗎?▾
不能中斷消滅時效,只能延長 6 個月起訴期間(民法 130 條)。
Q4怎麼確定我是哪一天知悉的?▾
法院看客觀事證:年報公告日、股東會出席紀錄、書面質詢日期、媒體報導時點。
Q5聲請調解能中斷時效嗎?▾
可以,調解聲請受理日即中斷時效,調解不成從不成立日重新起算。
Q6369-6 跟民法一般時效有什麼不同?▾
民法一般請求權 15 年,本條短期化為 2 年 / 5 年,反映商事快速結算需求。
Q7上市公司股東一定要看年報嗎?▾
法院可能認定年報公告日就是「可得知悉」時點,沒看的法律風險自負。
Q8客觀時效快到了還來得及救嗎?▾
到期前聲請調解或起訴可中斷,最後一天送件也算數,過了就無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ubjective_2y | objective_5y |
|---|---|---|
| 起算點 | 知悉賠償責任及義務人時 | 賠償責任發生時(不利益經營行為日) |
| 適用對象 | 已發現問題的請求權人 | 所有請求權人(含完全不知情者) |
| 中斷方式 | 起訴 / 聲請調解 / 聲請支付命令 | 起訴 / 聲請調解 / 聲請支付命令 |
| 立法目的 | 防止知情者拖延 | 絕對終點,給商事關係安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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