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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69-6 條(損害賠償請求權)

前二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控制公司有賠償責任及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控制公司賠償責任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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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9-6 條:關係企業求償知悉起 2 年、責任發生起 5 年,先到先算,過期請求權消滅。

Q · 發現母公司掏空子公司,我有多少時間可以追討?

公司法第 369-6 條為關係企業求償時效雙軌制:主觀時效為知悉賠償責任及義務人時起 2 年;客觀時效為賠償責任發生時起 5 年。兩者取較早屆至者作為請求權消滅時點。聲請調解或起訴可中斷時效,但單純存證信函僅延長 6 個月起訴期間。

白話解讀

兩年。這就是你發現母公司掏空子公司之後,手上的籌碼能用多久。369-6 設了兩道時效閘門:第一道是主觀時效,從你知道控制公司有賠償責任、而且知道該找誰賠的那一刻起算,2 年。第二道是客觀時效,不管你知不知道,從賠償責任發生的那天起算,5 年。兩道閘門哪個先到就適用哪個。為什麼是 2 年和 5 年,而不是民法一般的 15 年?立法者明講了:「避免控制公司及其負責人暨受有利益之他從屬公司之責任久懸未決。」翻譯成白話:企業界的事情要快刀斬亂麻,不能讓一個潛在的賠償炸彈掛在帳上掛十幾年。對你來說,這代表一件事:發現問題就必須馬上動手,沒有猶豫的空間。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69-6 條規範關係企業章節下控制公司賠償責任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採主觀(知悉起 2 年)與客觀(發生起 5 年)雙軌起算制,是 369-4 與 369-5 賠償請求權的時效閘門,立法目的明訂為避免控制公司責任久懸未決,反映商事關係需快速結算之特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你知悉賠償責任的日期不利益經營行為發生日(賠償責任發生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證明我「什麼時候知道」的?

法院會看客觀事證:年報公告日、股東會召開日、你發出質詢函的日期、媒體報導的日期等。如果你是上市公司股東,法院可能認定年報公告日就是你「可得知悉」的時點,不管你有沒有真的讀年報。若你在知悉後有任何書面動作,這些文件會被對方用來主張你在那個時點就已經知道了。

Q25 年客觀時效快到了,能不能用什麼方法延長?

客觀時效不能延長,到了就是到了。唯一能做的是在到期前中斷它:起訴、聲請調解、聲請支付命令。中斷後時效重新起算。單純寄存證信函不中斷消滅時效,僅能讓你多 6 個月的起訴期間(民法第 130 條)。如果你在客觀時效到期前一天聲請調解,時效就被中斷了,調解不成的話從調解不成立那天起重新起算 5 年。

Q3公司法 369-6 是什麼?

關係企業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特別規定,採主觀 2 年 / 客觀 5 年雙軌制,是 369-4、369-5 請求權的時效閘門。

Q4主觀時效跟客觀時效差在哪?

主觀時效從你「知悉」賠償責任及義務人時起算 2 年;客觀時效從賠償責任「發生」時起算 5 年,不管你知不知道。

Q5什麼叫「知悉賠償責任及義務人」?

同時知道兩件事:控制公司確實有賠償責任、以及該找誰負責賠(特定義務人),缺一不可。

Q6369-6 跟民法一般消滅時效差在哪?

民法 125 條一般請求權時效 15 年,本條短期化為 2 年 / 5 年,因為商事關係需要快速結算與安定性。

Q7怎麼算我的時效到期日?

確認知悉日 +2 年、不利益行為發生日 +5 年,取較早者為行動截止日。建議用倒數計時方式排訴訟準備時程。

Q8怎麼中斷 369-6 的時效?

起訴、聲請調解、聲請支付命令是民法 129 條法定中斷事由。存證信函不中斷,僅延長 6 個月起訴期間。

Q9怎麼證明對方更晚才知悉?

蒐集年報公告日、股東會出席紀錄、書面質詢日期、媒體報導時點,用客觀事證鎖定對方知悉時點。

Q10客觀時效快到了怎麼辦?

最後一張救命牌:到期前向法院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 404 條),即生中斷時效效力,調解不成從不成立日重新起算 5 年。

Q11369-6 vs 民法 197 條侵權時效哪個適用?

請求權競合時可擇一主張。369-6 是公司法特別規定(2 年 / 5 年),民法 197 是侵權通則(2 年 / 10 年);客觀時效民法 197 長於本條。

Q12369-6 vs 公司負責人 23 條責任時效差在哪?

23 條對公司負責人個人責任,適用民法時效;369-6 對控制公司及其負責人,採短期雙軌制。對象與時效長度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ubjective_2yobjective_5y
起算點知悉賠償責任及義務人時賠償責任發生時(不利益經營行為日)
適用對象已發現問題的請求權人所有請求權人(含完全不知情者)
中斷方式起訴 / 聲請調解 / 聲請支付命令起訴 / 聲請調解 / 聲請支付命令
立法目的防止知情者拖延絕對終點,給商事關係安定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会社法には関係会社特有の時効規定なし、民法第724条(不法行為時効:知悉 3 年 / 発生 20 年)または会社法第847条の3(多重代表訴訟)を準用
🇰🇷 韓國한국 상법에 관계기업 특별시효 없음, 민법 제766조 불법행위 손해배상청구권 소멸시효 (知悉 3 年 / 발생 10 年) 적용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未單獨規定,適用民法典第188條普通訴訟時效(知悉起 3 年,發生起最長 20 年)
🇩🇪 德國AktG § 309 Abs. 5(康采恩法控制契約損害賠償時效 5 年)+ BGB § 195/199(一般時效 3 年知悉起算)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25-254(公司董事責任 3 年時效,自損害行為或揭露日起算)
🇺🇸 美國Delaware DGCL § 327 /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派生訴訟,依各州 statute of limitations(多為 3-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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