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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69-6 條(損害賠償請求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二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控制公司有賠償責任及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控制公司賠償責任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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