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69-5 條(連帶賠償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前條第一項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控制公司依前條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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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前條第一項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控制公司依前條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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