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69-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從屬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載明相互間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
- 控制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
- 前二項書表之編製準則,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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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從屬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載明相互間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
II 『控制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
III 前二項書表之編製準則,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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