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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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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經理事業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一、期貨經理事業將因合併或解散而消滅,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解任或其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 二、期貨經理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解任或其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 三、其他特殊事由。
  2. 2.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理人及業務員應為專任。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3.期貨經理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任。但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如具第五十條所定資格,得兼任之。
  4. 4.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員,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部門主管及業務員兼任。但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專責部門主管如具第五十一條之資格條件,或業務人員如具第四十九條之資格條件,得兼任之。
  5. 5.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辦理交易決定之業務員,得由向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兼任。
  6. 6.期貨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交易執行人員得由具第四十九條資格之期貨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執行交易及投資人員或買賣執行人員兼任。
  7. 7.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推廣、招攬人員得由具第四十九條資格條件之業務員兼任。
  8. 8.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主辦會計得由他業之主辦會計兼任。
  9. 9.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總經理不得兼任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專責部門主管及交易決定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期货经理业务管理规则第56条的规定,对期货经理企业的董事长和经理人员的兼任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兼任董事长和总经理: 一、期货经理事业将要因合并或解散而消失,且董事长或总经理已辞职、解聘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二、期货经理事业经主管机关撤销经营许可,且董事长或总经理已辞职、解聘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三、其他特殊情况。 此外规定期货经理事业的经理人员和业务员应为专职,但主管机关可以另行规定。对于期货经理事业的内部稽核人员,禁止其办理登记范围以外的业务或兼任其他业务人员,但如果是兼营期货经理的内部审计人员,且具备第50条所规定的资格,可以兼任内部稽核人员。对于兼营其他业务的期货经理事业,办理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的专责部门主管和业务员,除非主管机关另行规定,不得办理登记范围以外的业务或兼任其他部门主管和业务员,但证券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的专责部门主管和具备第51条资格条件的业务人员,或具备第49条资格条件的业务人员,可以兼任其他业务。另外,办理交易决策的业务员可以由向特定人募集的期货信托基金经理人、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经理人或证券全权委托投资经理人兼任。如果是兼营期货经理事业的期货信托事业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交易执行人员可以由具备第49条资格的期货信托事业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执行交易和投资人员或买卖执行人员兼任。在兼营其他业务的情况下,推广和招揽人员可以由具备第49条资格条件的业务员兼任。在兼营其他业务的情况下,主办会计可以由其他业务的主办会计兼任。兼营其他业务的期货经理事业的总经理不得兼任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的专责部门主管和交易决定人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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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6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期貨經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