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经理业务管理规则第56条的规定,对期货经理企业的董事长和经理人员的兼任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兼任董事长和总经理: 一、期货经理事业将要因合并或解散而消失,且董事长或总经理已辞职、解聘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二、期货经理事业经主管机关撤销经营许可,且董事长或总经理已辞职、解聘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三、其他特殊情况。 此外规定期货经理事业的经理人员和业务员应为专职,但主管机关可以另行规定。对于期货经理事业的内部稽核人员,禁止其办理登记范围以外的业务或兼任其他业务人员,但如果是兼营期货经理的内部审计人员,且具备第50条所规定的资格,可以兼任内部稽核人员。对于兼营其他业务的期货经理事业,办理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的专责部门主管和业务员,除非主管机关另行规定,不得办理登记范围以外的业务或兼任其他部门主管和业务员,但证券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的专责部门主管和具备第51条资格条件的业务人员,或具备第49条资格条件的业务人员,可以兼任其他业务。另外,办理交易决策的业务员可以由向特定人募集的期货信托基金经理人、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经理人或证券全权委托投资经理人兼任。如果是兼营期货经理事业的期货信托事业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交易执行人员可以由具备第49条资格的期货信托事业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执行交易和投资人员或买卖执行人员兼任。在兼营其他业务的情况下,推广和招揽人员可以由具备第49条资格条件的业务员兼任。在兼营其他业务的情况下,主办会计可以由其他业务的主办会计兼任。兼营其他业务的期货经理事业的总经理不得兼任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的专责部门主管和交易决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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