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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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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5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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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經理人或業務員請假、
停止執行
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期貨經理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
代理人
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前項之代理,期貨經理事業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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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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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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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2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人員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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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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