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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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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經理事業經理人或業務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期貨經理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2. 2.前項之代理,期貨經理事業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7條,當期貨經理事業的經理人或業務員因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缺席時,所屬期貨經理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的人員來代理。然而,代理人除了不得違反前條的規定之外,期貨經理事業也應設立專簿,該簿上應載明代理的原因、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閱參考。 例如,假設某期貨經理事業的經理人因個人事務需要請假,而無法執行業務。根據第57條的規定,該期貨經理事業應指派一位具有與經理人相當資格條件的人員來代理經理人的業務。在此過程中,期貨經理事業應建立一份專簿,該簿上應載明代理的原因、期間、代理人的身份以及該代理人擔任的職務。這樣,其他人員或上級管理者就可以查閱專簿中的資訊,了解代理人的情況。

  • 停止執行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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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7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經理人或業務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期貨經理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