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7條,當期貨經理事業的經理人或業務員因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缺席時,所屬期貨經理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的人員來代理。然而,代理人除了不得違反前條的規定之外,期貨經理事業也應設立專簿,該簿上應載明代理的原因、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閱參考。 例如,假設某期貨經理事業的經理人因個人事務需要請假,而無法執行業務。根據第57條的規定,該期貨經理事業應指派一位具有與經理人相當資格條件的人員來代理經理人的業務。在此過程中,期貨經理事業應建立一份專簿,該簿上應載明代理的原因、期間、代理人的身份以及該代理人擔任的職務。這樣,其他人員或上級管理者就可以查閱專簿中的資訊,了解代理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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