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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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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經理事之業務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2. 2.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
  3. 3.期貨信託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其業務員申請登記為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得免參加前項職前訓練。
  4. 4.取得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所定業務員資格前半年內已參加職前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取得該業務員資格起半年內登記為業務員執行業務,得免參加第二項初任業務員之職前訓練。
  5. 5.依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申請登記為期貨經理事業之交易決定人員、內部及主辦會計以外之業務員時,應依同業公會所定時數,參加職前訓練。
  6. 6.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取得許可證照之期貨經理事業,其現職之主辦會計,得免參加第一項之職前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8條規定了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的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的要求。依據該條規定: 1. 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員應該參加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辦理的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 2. 初任業務員和離職滿兩年重新任職的人應在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兩年參加在職訓練。 3. 單純從事期貨信託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員,可以免參加職前訓練申請登記為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員。 4. 在取得業務員資格的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並且成績合格的人,在取得業務員資格後半年內登記為業務員並執行業務可以免參加初任業務員的職前訓練。 5. 根據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的人,在申請登記為期貨經理事業的交易決定人員、內部稽核以及主辦會計以外的業務員時,應按照同業公會規定的學時參加職前訓練。 6. 在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取得許可證照的期貨經理事業,其現職的主辦會計可以免參加第一項提到的職前訓練。 以上資訊來自《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8條以及相關法規,最新修訂日期未提供。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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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8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