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8條規定了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的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的要求。依據該條規定: 1. 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員應該參加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辦理的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 2. 初任業務員和離職滿兩年重新任職的人應在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兩年參加在職訓練。 3. 單純從事期貨信託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員,可以免參加職前訓練申請登記為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員。 4. 在取得業務員資格的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並且成績合格的人,在取得業務員資格後半年內登記為業務員並執行業務可以免參加初任業務員的職前訓練。 5. 根據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的人,在申請登記為期貨經理事業的交易決定人員、內部稽核以及主辦會計以外的業務員時,應按照同業公會規定的學時參加職前訓練。 6. 在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取得許可證照的期貨經理事業,其現職的主辦會計可以免參加第一項提到的職前訓練。 以上資訊來自《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8條以及相關法規,最新修訂日期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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