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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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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經理事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經理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2.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
  3. 3.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經理事業應於異動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所屬期貨經理事業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第54条的规定,对期货经理事业的负责人及业务员的登记和变动,应由所属期货经理事业向同业公会办理,未经登记不得执行职务。根据该条规定,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行登记;已经登记的人员应撤销登记: 一、有《期货经理事业设立标准》第五条规定的情况。 二、不符合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违反第五十五条或第五十六条规定。 四、未依据第五十八条或第六十条规定参加职前培训或在职培训且成绩合格。 根据第54条规定,期货经理事业的负责人及业务员有变动的,期货经理事业应在变动后的第二个营业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向同业公会申报,所属期货经理事业在办理变动登记前,对相关人员的行为仍不能免责。 參考資料:《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4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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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4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經理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