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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經理事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經理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
  3. 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經理事業應於異動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所屬期貨經理事業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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