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第54条的规定,对期货经理事业的负责人及业务员的登记和变动,应由所属期货经理事业向同业公会办理,未经登记不得执行职务。根据该条规定,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行登记;已经登记的人员应撤销登记: 一、有《期货经理事业设立标准》第五条规定的情况。 二、不符合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违反第五十五条或第五十六条规定。 四、未依据第五十八条或第六十条规定参加职前培训或在职培训且成绩合格。 根据第54条规定,期货经理事业的负责人及业务员有变动的,期货经理事业应在变动后的第二个营业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向同业公会申报,所属期货经理事业在办理变动登记前,对相关人员的行为仍不能免责。 參考資料:《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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