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證券或期貨機構,係指本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同業公會、槓桿交易商、期貨服務事業、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服務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根据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第53条的规定,该规则中所称的证券或期货机构,指的是期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中所称的期货商、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同业公会、杠杆交易商、期货服务事业、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服务事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及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商业同业公会。 参考资料: 《证券交易法》(2019修正教定本) 《證券投資trust及管理法》(2019修正教定本) 《期貨交易法》(2019修正教定本) 《證券投資信托及顧問法》(2019修正教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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