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並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其申請以改制後之期貨信託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具備之條件、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相關程序,應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根据上述法规,期货经理事业设置标准的第27条规定,如果期货经理事业向主管机关申请改制为期货信托事业并兼营期货经理事业,其申请应符合改制后期货信托事业兼营期货经理事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文件和相关程序。申请过程应按照期货信托事业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不适用第17条至第19条、第23条以及第28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 参考资料: (1) 期货交易法 (2) 期货信托业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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