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二、董事、監察人或擔任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理人有第五條規定情事。 三、擔任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理人或業務員不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一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四、董事、監察人或擔任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理人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 五、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六、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23條規定,如果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同時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申請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的內容缺乏具體性或無法有效執行; 二、董事、監察人或擔任期貨經理事業的經理人有違反該法第五條所規定的情事; 三、擔任期貨經理事業的經理人或業務員不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董事、監察人或擔任期貨經理事業的經理人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五、申請文件的內容或事項被發現存在虛偽不實的情況; 六、其他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不予許可的情況。 根據資料來源《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擔任期貨經理事業的經理人或業務員,其資格條件可能不符合該規則的規定。例如,可能缺乏相關經驗、教育背景或專業資格。此外,根據資料來源《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5條,擔任期貨經理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違反該規則的規定,也可能導致不予許可。 综上所述,根据《期货经理事业设置标准》第23条的规定,如期货经纪商、期货信托事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兼营期货经理事业的申请案件符合其中一项情况,主管机关得不予许可。这包括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董事、監察人或擔任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理人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擔任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理人或業務員不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一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董事、監察人或擔任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理人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參考資料: -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23條 - 《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則》第49條 - 《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則》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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