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 24 條的規定,期貨經理事業若要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業務推廣及招攬,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營業滿一年,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的情況例外。 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3. 最近三個月內未受到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4. 最近半年內未受到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 5. 最近一年內未受到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三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處分。 6. 最近兩年內未受到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之處分。 然而,若期貨經理事業不符合第三款至第六款的規定,但已經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則可以不受以上四款的限制。 參考資料: -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647&parentpath=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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