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22條的規定,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機構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必須在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和以下文件,以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推廣和招攬許可證照: 1. 最近的經過會計師審核的財務報告。但如果與該分支機構在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業務推廣和招攬時檢具的財務報告為同期的話,則可以免除提交。 2. 同業公會出具的分支機構經理人和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的名冊和資格證明文件。 3. 分支機構經理人和業務員提交聲明書,聲明沒有違反第五條規定的情況。 4. 分支機構經理人提交聲明書,聲明沒有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5條的情況。 5. 提交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6. 案件審查表。 7. 提交申請書和附件所載事項沒有虛偽或隱匿的聲明書。 第二項規定,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未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業務推廣和招攬許可證照,則將廢止該機構辦理該業務的許可。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展延一次。 根據最新的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聲明書的範例等相關資料,可參考主管機關相關的法規或指南文件,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局的相關法規或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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