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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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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許可證照: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許可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 二、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經理人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員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四、分支機構經理人無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五、符合第七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案件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2. 2.前項所定事業,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許可證照者,廢止其分支機構辦理該業務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3. 3.第一項所定事業取得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許可證照者,向同業公會申報備查,該分支機構不得開始辦理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22條的規定,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機構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必須在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和以下文件,以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推廣和招攬許可證照: 1. 最近的經過會計師審核的財務報告。但如果與該分支機構在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業務推廣和招攬時檢具的財務報告為同期的話,則可以免除提交。 2. 同業公會出具的分支機構經理人和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的名冊和資格證明文件。 3. 分支機構經理人和業務員提交聲明書,聲明沒有違反第五條規定的情況。 4. 分支機構經理人提交聲明書,聲明沒有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5條的情況。 5. 提交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6. 案件審查表。 7. 提交申請書和附件所載事項沒有虛偽或隱匿的聲明書。 第二項規定,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未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業務推廣和招攬許可證照,則將廢止該機構辦理該業務的許可。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展延一次。 根據最新的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聲明書的範例等相關資料,可參考主管機關相關的法規或指南文件,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局的相關法規或公告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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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 22 條規定:「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