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申請已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推廣和招攬時,應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所需的文件包括已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明文件、營業計畫書、董事會會議錄、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文件以及最近的財務報告。此外,申請書及附件中的聲明也應不存在虛偽或隱匿的情況。內部控制制度文件需包括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經理人和業務員的行為和兼職規範。如果申請案件是由已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事業進行推廣和招攬,則應適用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相關的條件。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以認為屬於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21條的範例,主要涉及申請已設立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需的文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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