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26條的規定,期貨經理事業若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並進行業務的推廣及招攬,需要在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分支機構的設立登記手續,並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 1. 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除非財務報告與申請許可設置分支機構時的財務報告為相同期間外,則可以不用提供 3. 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經理人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4. 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員發出聲明書,聲明沒有違反第五條規定的情事 5. 分支機構經理人發出聲明書,聲明沒有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事 6. 提供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7. 提供案件審查表 8. 提供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若期貨經理事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則分支機構的設立許可將被廢止。但若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僅能展延一次。 範例:某期貨經理事業在獲得主管機關的設立許可後,希望設立分支機構以拓展業務。該期貨經理事業在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了分支機構的設立登記,並提交了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包括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經理人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員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分支機構經理人無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符合第七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案件審查表以及聲明書等。主管機關在審查後核發了分支機構許可證照,該期貨經理事業的分支機構順利獲得核准並開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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