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17條,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財務構面要求:最近期的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中,每股淨值不能低於面額。 2. 不受警告或處分:最近三個月內在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期貨研究分析活動中,未曾因違反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的自律規章而被警告、處以違約金、停止部分或全部會員權益,或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的處分。 3. 不受處分:最近半年內未曾受到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款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或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的處分。 4. 不受處分:最近2年內未曾受到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款第2項至第4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2項至第5項、或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2項至第4項的處分。 如果該事業曾受到第2款、第3款或第4款的處分或處置,且主管機關要求改善但未具體改善,在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時,主管機關有權不許可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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