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的規定,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進行申請,包括: 1. 營業計畫書:內容包括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經營原則、未來兩年內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和訓練計畫以及場地設備概況。 2. 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記載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決議。 3. 公司董事和監察人名冊。 4.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如果申請時已經超過年度開始六個月,還需要提交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5. 案件審查表。 6. 提交申請書和附件的聲明書,聲明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 另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這些事業還可以同時申請在已設立的分支機構中進行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推廣和招攬,相關的申請許可和許可證照的書件及相關程序,則根據第21條和第2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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