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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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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案件審查表。 六、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2. 2.前項所定事業得同時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其申請許可及許可證照之書件及相關程序,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的規定,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進行申請,包括: 1. 營業計畫書:內容包括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經營原則、未來兩年內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和訓練計畫以及場地設備概況。 2. 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記載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決議。 3. 公司董事和監察人名冊。 4.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如果申請時已經超過年度開始六個月,還需要提交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5. 案件審查表。 6. 提交申請書和附件的聲明書,聲明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 另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這些事業還可以同時申請在已設立的分支機構中進行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推廣和招攬,相關的申請許可和許可證照的書件及相關程序,則根據第21條和第2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3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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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 18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填具申請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