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時,需要在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同時,還需要填具申請書及檢具相關書件,包括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審查意見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等等。 2. 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擔任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理人與業務員之行為及兼任規範、部門間之權責劃分、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業務紛爭處理程序等事項。此外,內部控制制度中應防範與客戶利益及非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發生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客戶權益之行為。 3. 如果未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許可證照,則兼營許可將被廢止。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則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4. 如果非以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別加入同業公會,則不得開辦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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