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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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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一條的內容,該規則是根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制定的。根據該法規定,期貨服務事業的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諮詢意見紀錄,期貨顧問業務是指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有關事業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有關交易之出版品、舉辦有關期貨交易之講習等。在案件的判決中提到,原審對上訴人招攬告發人從事期貨交易並由期貨經紀商支付報酬的行為的判斷是符合該規則所定的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定義。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 -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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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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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 條規定:「本規則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