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一條的內容,該規則是根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制定的。根據該法規定,期貨服務事業的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諮詢意見紀錄,期貨顧問業務是指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有關事業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有關交易之出版品、舉辦有關期貨交易之講習等。在案件的判決中提到,原審對上訴人招攬告發人從事期貨交易並由期貨經紀商支付報酬的行為的判斷是符合該規則所定的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定義。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 -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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