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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82 條

  1. 1.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2. 2.期貨服務事業之分支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3. 3.期貨服務事業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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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期货交易法第82条的规定,要经营期货信托业务、期货经理业务、期货顾问业务或其他期货服务业务,必须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并颁发许可证书才能进行经营。该条规还规定,期货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的许可并颁发许可证书,否则不得设立或经营。关于期货服务业务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规则,由主管机关确定。 例如,根据「金管法103年十一月一日第三次會議」的說明,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2項規定的分支機構設立或營業,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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