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有權對期貨顧問事業的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而期貨顧問事業在接受查核時,應提出相關說明並提供相關文件。 根據現行法規,主管機關指的是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而期貨交易所則指的是台灣期貨交易所(TAIFEX)。這些機構有權對期貨顧問事業進行查核,以確保其業務運作的合法性和符合相關規定。 期貨顧問事業在接受查核時,應提供相關的說明和文件,以配合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指定機構的查核工作。這些說明和文件可能包括業務運作的相關資料、財務報表、風險管理措施等。這可以作為查核的依據,確保期貨顧問事業的業務運作符合法規要求。 例如,主管機關可以查核期貨顧問事業是否按照法律規定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並確認期貨顧問事業提供的相關文件是否完整和符合法規要求。另外,期貨顧問事業也可能被要求提供其財務報表,以確保其財務狀況穩健以及消費者利益受到保護。 所有這些查核工作的目的是確保期貨顧問事業的業務運作合規,保障投資人的權益,並確保期貨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