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期貨顧問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的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並且隨時供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進行查核。此外,根據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前述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的保存年限需依法規定執行。 例如,根據商業會計法第13條,創業公司應保留其財務報表、會計記錄、契約文件等至少十年以上。因此,期貨顧問事業在遵守《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要求時,應參考商業會計法相關的保存年限規定,確保必要的憑證和文件得以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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