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的規定,期貨顧問事業在提供顧問服務時,除了被禁止的行為之外,還不能有以下行為: 1. 涉及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的判斷、建議或提供交易策略的建議。 2. 在傳播媒體上進行期貨交易分析的同時,以任何方式招攬客戶的廣告行為。 3. 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有意影響市場行情的行為。 4. 對市場的行情判斷或分析沒有合理的依據。 5. 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公司名義進行期貨交易分析或製發書面文件。 6. 違反同業公會制定的自律規範。 第15條第2項規定,這些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制定,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自律規範時也需要同樣的程序。 根據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證券業實施期貨顧問業務學習講義》,這些規範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投資人權益,確保期貨市場的穩定運作。同業公會在制定自律規範時,應針對上述禁止行為與相關事項進行規定,以確保期貨顧問事業能夠遵守法律規定並提供誠信、專業的服務。 因此,根據法規,期貨顧問事業在提供顧問服務時必須遵守以上禁止行為,同時需遵守同業公會制定的自律規範,以確保投資人權益和市場秩序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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