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事業為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二、隱匿重要事實,有致人誤信之虞。 三、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四、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未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五、於廣告中未平衡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及不利之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之內容。 六、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七、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八、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或有欺罔相對人之虞。
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期貨顧問事業在廣告及宣傳上,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 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2. 隱匿重要事實,可能讓人產生誤解。 3. 過於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應的風險。 4. 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作為宣傳時,未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5. 廣告中未平衡地揭示對自身公司有利及不利的事項,或包含其他過度宣傳的內容。 6. 給予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的表示。 7. 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實能夠獲利的類似文字或表示。 8. 其他誇張、偏頗的情事,或者具有欺騙他人的可能性。 期貨顧問事業在進行業務招攬時,應注意遵守上述規定,避免使用虛假或誤導性的宣傳方式,確保廣告的內容真實、平衡,並清楚告知風險與限制,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資料來源: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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