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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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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顧問事業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訂定管理辦法,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2. 2.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3. 3.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期貨顧問事業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期貨顧問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期貨顧問事業的宣傳資料和廣告物的形式、內容、製作和傳播等事項,由同業公會制定管理辦法,並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同時,這些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該保存至少二年。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抽查期貨顧問事業的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而期貨顧問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檢查。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3條(108年10月22日修正)之記載,期貨顧問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講師及營業單位負責人應符合本規則第2條第1項、第4項之資格要件,並應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其中,本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期貨顧問事業,指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有關事業提供研究、分析意見及建議,發行與交易有關之出版品及舉辦與期貨交易有關之講習。」而第4項規定負責人除具有正當之倫理風範外,還必須具有中等學校以上學股學科畢業或經主管機關同等以上之能力、經驗。 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最新修正日期:108年10月22日),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73 2. 期貨交易法第五條、第三條,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5 3. 期貨交易法第八條、第一條、第三條,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8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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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期貨顧問事業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訂定管理辦法,申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