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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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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顧問事業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顧問服務時,應作成交易分析報告,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2. 2.前項分析意見或建議及相關資訊,於提供予委任人之前不得提供或傳遞予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期貨顧問部門以外之其他業務部門,且不得以其他業務部門之資訊或意見為其分析基礎及根據。
  3. 3.第一項交易分析報告之副本、紀錄,應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五年,其保存方式得以電子媒體形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期貨顧問事業在提供顧問服務時,有以下規定: 1. 期貨顧問事業在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的顧問服務時,應該製作交易分析報告,其中應該載明分析的基礎和根據。 2. 前項所提到的分析意見或建議以及相關資訊,在提供給委任人之前,不得提供或傳遞給除了期貨顧問部門以外的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其他業務部門。同時,期貨顧問事業在提供這些分析意見或建議時,不得以其他業務部門的資訊或意見為其分析的基礎和根據。 3. 第一項所提到的交易分析報告的副本和紀錄,應該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五年,並且可以以電子媒體的形式保存。 依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證券市場交易資訊之保護措施》,證券業者在交易所為投資人缺口補貨時,因交易資訊無法即時獲取,而需透過委託取得他人提供之歷史交易資訊,此並不屬於第二項所述的提供交易分析報告時之行為。因此,證券業者在進行缺口補貨時並不違反第二項的規定。 此外,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8條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之相關規定,期貨顧問事業通過電子信件發送股市投資快報、股市分析、市場消息、焦點公司報導以及個別股票買賣價位建議,提供股市投資資訊和投資建議,屬於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範疇。因此,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的規定,期貨顧問事業在提供這些股市投資資訊時,也需要遵守該條的規定,包括製作交易分析報告和保存相關的副本和紀錄。 備註:以上為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和解釋,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並非明確提供,因此假設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機關的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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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期貨顧問事業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顧問服務時,應作成交易分析報告,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前項分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