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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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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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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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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提供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之顧問服務時,應作成交易分析報告,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前項分析意見或建議及相關資訊,於提供予
委任人
之前不得提供或傳遞予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期貨顧問部門以外之其他業務部門,且不得以其他業務部門之資訊或意見為其分析基礎及根據。
第一項交易分析報告之副本、紀錄,應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五年,其保存方式得以電子媒體形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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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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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監督與管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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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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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人員 §1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附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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