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期貨顧問事業在提供顧問服務時,有以下規定: 1. 期貨顧問事業在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的顧問服務時,應該製作交易分析報告,其中應該載明分析的基礎和根據。 2. 前項所提到的分析意見或建議以及相關資訊,在提供給委任人之前,不得提供或傳遞給除了期貨顧問部門以外的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其他業務部門。同時,期貨顧問事業在提供這些分析意見或建議時,不得以其他業務部門的資訊或意見為其分析的基礎和根據。 3. 第一項所提到的交易分析報告的副本和紀錄,應該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五年,並且可以以電子媒體的形式保存。 依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證券市場交易資訊之保護措施》,證券業者在交易所為投資人缺口補貨時,因交易資訊無法即時獲取,而需透過委託取得他人提供之歷史交易資訊,此並不屬於第二項所述的提供交易分析報告時之行為。因此,證券業者在進行缺口補貨時並不違反第二項的規定。 此外,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8條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之相關規定,期貨顧問事業通過電子信件發送股市投資快報、股市分析、市場消息、焦點公司報導以及個別股票買賣價位建議,提供股市投資資訊和投資建議,屬於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範疇。因此,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的規定,期貨顧問事業在提供這些股市投資資訊時,也需要遵守該條的規定,包括製作交易分析報告和保存相關的副本和紀錄。 備註:以上為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和解釋,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並非明確提供,因此假設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機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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