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11条的规定,期货顾问事业在接受委任人委托提供期货顾问服务之前,应告知各种期货商品的性质、交易条件和可能的风险。此外,期货顾问事业应与委任人签订书面委任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解除合同的事由和期限、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的范围约定与变更、提供服务的方式(包括报告义务)、期货顾问事业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和保密义务、委托报酬与费用的计算、交付方式和交付时机、合同生效日期和存续期间、合同的变更与终止、重要事项变更的通知方式、合同终止后退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不可退还费用项及其金额或计算方式、受破产、解散、停业、撤销或废止营业许可处分后的处理方式、纠纷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以及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关的其他必要记录事项。 此外,根据该条规定,委任契约由同行公会制定合同范本,并向主管机关备查,修订时亦相同。期货顾问事业根据第二项规定制定的委任契约应保存五年,若有争议,则应保存至该争议消除为止。 参考资料: 《期货顾问事业管理规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