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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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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顧問事業接受委任人委任提供期貨顧問服務前,應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
  2. 2.期貨顧問事業應與委任人簽訂書面委任契約,其主要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簽約後可要求解約之事由及期限。 三、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範圍之約定與變更。 四、提供服務之方式(含報告義務)。 五、期貨顧問事業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保密義務。 六、委託報酬與費用之計算、交付方式及交付時機。 七、契約生效日期及其存續期間。 八、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九、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十、契約終止後,委任人得請求退還報酬時,其退還之比例及方式,並應明定屬無法退還之費用項目及其金額或計算方式。 十一、受破產、解散、停業、撤銷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十二、紛爭之解決方式及管轄法院。 十三、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
  3. 3.前項之委任契約,由同業公會訂定契約範本,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4. 4.期貨顧問事業依第二項訂定之委任契約,應自委任關係消滅之日起,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期货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11条的规定,期货顾问事业在接受委任人委托提供期货顾问服务之前,应告知各种期货商品的性质、交易条件和可能的风险。此外,期货顾问事业应与委任人签订书面委任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解除合同的事由和期限、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的范围约定与变更、提供服务的方式(包括报告义务)、期货顾问事业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和保密义务、委托报酬与费用的计算、交付方式和交付时机、合同生效日期和存续期间、合同的变更与终止、重要事项变更的通知方式、合同终止后退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不可退还费用项及其金额或计算方式、受破产、解散、停业、撤销或废止营业许可处分后的处理方式、纠纷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以及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关的其他必要记录事项。 此外,根据该条规定,委任契约由同行公会制定合同范本,并向主管机关备查,修订时亦相同。期货顾问事业根据第二项规定制定的委任契约应保存五年,若有争议,则应保存至该争议消除为止。 参考资料: 《期货顾问事业管理规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3

  • 委任人名詞
  • 委任契約名詞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名詞
  • 報酬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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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期貨顧問事業接受委任人委任提供期貨顧問服務前,應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