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規定,具有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果想要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必須在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之後,向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繳存新台幣一千萬元的營業保證金。 根據該條規定,金融機構必須是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符合所定條件的保管業務銀行。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營業保證金可以以現金、國內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有價證券繳存。 根據第一項之規定,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所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繳存的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也不得設定任何擔保。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得辦理提取或調換。只有營業保證金種類調換的提取且總金額未變動的情況下,保管機構必須在三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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