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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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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經營業務,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應佩帶工作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期貨顧問事業在經營業務時,應由已經通過登記核定合格的業務員進行執行。而這些已登記合格的業務員在執行業務時,應佩帶相關的工作證。這意味著期貨顧問事業在運營時必須確保其業務員具備相應的合格資格並且必須戴著工作證。 參考資料: -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4,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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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期貨顧問事業經營業務,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應佩帶工作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