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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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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顧問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
  2. 2.前項事業及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六十三條所禁止之行為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二、為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顯有違背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三、意圖利用對委任人之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之出版品或舉辦之講習,謀求自己、其他委任人或第三人利益之行為。 四、以登記名稱或非真實姓名從事期貨交易分析。 五、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與委任人簽訂委任契約。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而洩露委任人委任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七、對於依法令規定之帳簿、表冊、文件,未依規定製作、申報、備置、保存或為虛偽之記載。 八、對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宣傳資料、廣告物或其他參考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 九、保管或挪用委任人之款項、印鑑或存摺。 十、與委任人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 十一、接受全權委託進行期貨交易。 十二、製作廣告及宣傳資料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三、利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執行業務。 十四、代理他人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或從事期貨交易。 十五、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顧問有關業務。 十六、違反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 十七、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3. 3.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依法令期貨顧問事業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
  4. 4.非業務員之其他從業人員除不得有前二項情事外,亦不得執行業務員職務或代理業務員職務。
  5. 5.期貨顧問事業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之相關管理規範,由同業公會訂定,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6條的規定,期貨顧問事業的負責人及業務員應該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他們不得使用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期貨顧問委任契約。他們也不得從事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顯有違背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的行為。此外,他們不得利用提供的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購買出版品或參加講習等方式,謀求自己、其他委任人或第三人的利益。他們不得以非登記名稱或非真實姓名進行期貨交易分析。另外,他們不得在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之外,直接或間接與委任人簽訂委任契約,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他們也不得非法洩露委任人的委任事項和其他業務上所獲悉的秘密。此外,他們還有不得不依據法令規定製作、申報、備置、保存或作虛偽記載的帳簿、表冊、文件。他們不得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的帳簿、表冊、文件、宣傳資料、廣告物或其他參考報告資料;不得拒絕或妨礙主管機關的檢查。他們不得保管或挪用委任人的款項、印鑑或存摺。他們也不得與委任人有借貸款項或參與借貸款項的情況。此外,他們不得接受全權委託進行期貨交易。還有其他一些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也是被禁止的。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確保期貨顧問事業的業務人員遵守道德準則和法規,以維護期貨市場的秩序。 參考資料: - 《證券及期貨市場法規條文集》(108年2月版) - 期貨交易法第30條 - 期貨交易法第37條 - 期貨交易法第85條 - 期貨交易法第94條

  • 第六十三條條文
  • 詐欺名詞
  • 脅迫名詞
  • 委任契約名詞
  • 意圖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反證名詞
  • 期貨交易法6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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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期貨顧問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前項事業及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六十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