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6條的規定,期貨顧問事業的負責人及業務員應該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他們不得使用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期貨顧問委任契約。他們也不得從事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顯有違背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的行為。此外,他們不得利用提供的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購買出版品或參加講習等方式,謀求自己、其他委任人或第三人的利益。他們不得以非登記名稱或非真實姓名進行期貨交易分析。另外,他們不得在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之外,直接或間接與委任人簽訂委任契約,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他們也不得非法洩露委任人的委任事項和其他業務上所獲悉的秘密。此外,他們還有不得不依據法令規定製作、申報、備置、保存或作虛偽記載的帳簿、表冊、文件。他們不得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的帳簿、表冊、文件、宣傳資料、廣告物或其他參考報告資料;不得拒絕或妨礙主管機關的檢查。他們不得保管或挪用委任人的款項、印鑑或存摺。他們也不得與委任人有借貸款項或參與借貸款項的情況。此外,他們不得接受全權委託進行期貨交易。還有其他一些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也是被禁止的。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確保期貨顧問事業的業務人員遵守道德準則和法規,以維護期貨市場的秩序。 參考資料: - 《證券及期貨市場法規條文集》(108年2月版) - 期貨交易法第30條 - 期貨交易法第37條 - 期貨交易法第85條 - 期貨交易法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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