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的規定: 1. 期貨顧問事業的負責人和業務員的登記和變更,應由所屬的期貨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未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2.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人不得進行上述的登記,如果已經登記的,應予以撤銷: 一、具有第十九條所述的情況。 二、不符合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四、未按照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且成績合格。 3. 期貨顧問事業的負責人和業務員有異動的情況,期貨顧問事業應在異動後的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的換發或繳回。在辦理異動登記之前,所屬的期貨顧問事業對於上述人員的行為仍然負有責任。 參考資料:《台灣期貨交易所期貨顧問人員及期貨經理人註冊與存續管理實施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