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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顧問事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第十九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不符合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三、違反第二十三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者。
  3. 期貨顧問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顧問事業應於異動後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顧問事業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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