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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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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顧問事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2.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第十九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不符合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三、違反第二十三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者。
  3. 3.期貨顧問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顧問事業應於異動後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顧問事業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的規定: 1. 期貨顧問事業的負責人和業務員的登記和變更,應由所屬的期貨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未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2.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人不得進行上述的登記,如果已經登記的,應予以撤銷: 一、具有第十九條所述的情況。 二、不符合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四、未按照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且成績合格。 3. 期貨顧問事業的負責人和業務員有異動的情況,期貨顧問事業應在異動後的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的換發或繳回。在辦理異動登記之前,所屬的期貨顧問事業對於上述人員的行為仍然負有責任。 參考資料:《台灣期貨交易所期貨顧問人員及期貨經理人註冊與存續管理實施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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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期貨顧問事業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