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的規定: 1. 期貨顧問事業的內部稽核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的業務,也不得由其他業務員兼任。 2. 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業務可以由擁有期貨經紀商登記的人員辦理受託買賣和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並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資格條件的人可以兼任。 3. 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業務可以由擁有期貨經紀商登記的內部稽核以外的業務員辦理,並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資格條件的人可以兼任。 4. 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業務可以由擁有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登記的內部稽核人員兼任,不受第二十條規定的限制。 5. 兼任內部稽核人員的人,初次擔任或離職後滿兩年再次擔任的人,可以在到職後三個月內接受職前訓練,不受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的限制。 根據這些規定,期貨顧問事業的內部稽核人員有一些限制和要求,包括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的業務,以及是否可以兼任其他業務。兼任內部稽核人員的人可能需要參加職前訓練,並且兼任人員有一些特定的資格要求和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