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第四條各款業務之業務員,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
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0條,從事期貨顧問事業第四條各款業務之業務員,需要具備以下兩種資格條件之一: 一、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的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 二、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的取得條件並未在該規則中具體列舉,建議參考相關法規進一步查證。 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期貨商業務員資格的取得條件如下: 1. 具有大專以上學校或其他相當學歷。 2. 通過期貨商商業務員考試。 3. 通過期貨公司或期貨經理事業所舉辦之訓練。 請參考以下資料: - 期貨交易法(最新修正條文)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最新修正條文)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最新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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