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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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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顧問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二、與前款業務有關之推廣、招攬、講習或出版事項。 三、內部稽核。 四、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4條,業務員指的是從事以下業務的人員: 一、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二、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推廣、招攬、講習或出版事項。 三、內部稽核。 四、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財務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999年公布的相關規定,期貨顧問事業的業務員在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時,應該遵守以下規定: 1. 對於有價證券、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應該提供正確、客觀且合理的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以保護客戶利益為首要考量。 2. 在進行推廣、招攬、講習或出版事項時,應該確保相關資訊的準確性和合法性,並遵守相關法規,以保護公眾利益和防止不實廣告的產生。 3. 在進行內部稽核的過程中,應該遵守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相關規定,確保業務的合規性和風險控制。 4. 對於其他經核准的業務,應該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進行執行,確保業務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以上是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4條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的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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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顧問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