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3條中提到的負責人,是指根據公司法第8條或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應該負責的人。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公司法第8條的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了公司負責人的定義和範圍,而其他法律則可能針對特定的情況或業務進行規定。這些法規的具體內容以及舉例在所提供的資料中並沒有詳細說明,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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