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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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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第四條所定務之經理人及從事第四條第一款顧問服務之業務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2. 2.期貨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人員,應具備前項第一款資格條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執行第四條所定業務之經理人及從事第四條第一款顧問服務之業務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 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依據該條第一項的要求,該人員必須已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的資格。 2. 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及符合特定的工作經驗: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要求,該人員必須已取得期貨商業務員的資格,並具有以下的工作經驗之一: (一) 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二) 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並有優良的表現。 此外,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以下的範例來說明條文的適用: 若某位從事期貨交易分析相關工作的人員已經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的資格,則該人員符合第一項的條件。 或者,假設某人已經取得了期貨商業務員的資格,並且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超過兩年,那麼該人員也符合第一項第二款的條件。 總之,根據該條的規定,期貨顧問事業的經理人和業務員需要滿足其中一項條件,以確保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的安排。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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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執行第四條所定業務之經理人及從事第四條第一款顧問服務之業務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