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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第四條所定務之經理人及從事第四條第一款顧問服務之業務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2. 期貨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人員,應具備前項第一款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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