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4條的規定,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同時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其總公司應設立獨立的專責顧問部門,並指派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員來處理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業務。分支機構則應指派專責業務員辦理相應的業務。 根據參考資料,此條規定的目的在於要求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果同時兼營期貨顧問業務,必須設立專責部門來專門處理期貨相關業務,以確保這些業務能夠獨立運作並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同時,該條款要求專責部門的主管及業務員必須符合相關的資格要求,並且不能從事登記範圍以外的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辦。 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家證券經紀商兼營期貨顧問業務,根據這個規定,該公司需要設立專門的顧問部門,並指派符合資格要求的專責主管和業務員來處理期貨相關業務。這樣可以確保該公司的期貨業務能夠獨立運作,並且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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