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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者,總公司應設獨立專責顧問部門,並指派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員辦理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業務。分支機構應指派專責之業務員辦理之。
  2. 前項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員應分別符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資格條件,且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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