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的解釋,期貨顧問事業是指為了收取報酬,從事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的交易或投資的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報酬的定義包括直接或間接獲得的任何利益。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證期會函示,提供期貨相關資訊及投資建議的行為,如分析大盤、股票行情以及個股價位建議的網站「168理財網」,被認定為屬於期貨投資顧問業務的範疇。此外,被告經營的網站提供股市訊息並收取付費會員的會費,與所提供的股市訊息之間具有對價關係,被告因此被認定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4條的解釋內容來確立,該條列明了期貨顧問事業的定義、範疇和報酬的定義。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也證實了這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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