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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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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標準所稱期貨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
  2. 2.前項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的解釋,期貨顧問事業是指為了收取報酬,從事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的交易或投資的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報酬的定義包括直接或間接獲得的任何利益。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證期會函示,提供期貨相關資訊及投資建議的行為,如分析大盤、股票行情以及個股價位建議的網站「168理財網」,被認定為屬於期貨投資顧問業務的範疇。此外,被告經營的網站提供股市訊息並收取付費會員的會費,與所提供的股市訊息之間具有對價關係,被告因此被認定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4條的解釋內容來確立,該條列明了期貨顧問事業的定義、範疇和報酬的定義。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也證實了這個解釋。

  • 報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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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標準所稱期貨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