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9條規定了權益變動表的內容,包括三個部分。首先是本期綜合損益總額,需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總額及非控制權益之總額。其次,權益組成部分需要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的規定進行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之影響的認列。最後,需要單獨揭露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的調節,並分別揭露來自本期凈利、其他綜合損益以及與業主之交易的變動情况,包括業主的投入和分配以及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的變動。 根據參考資料,期貨商應在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和相關的每股金額。 舉例:某期貨公司在其權益變動表中列示了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將其分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同時,該公司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的要求,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了權益組成部分的影響。最後,該公司在權益變動表中單獨揭露了來自凈利、其他綜合損益以及與業主之交易的各項變動。此外,該公司也在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了本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及相關每股金額。這樣的報告能夠提供投資人對期貨公司各項權益變動的全面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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