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8條的規定,期貨商需要將某一期間的所有收益和費用項目表達在單一綜合損益表中。這些項目需要根據性質進行分類。如果收益或費用項目相對較大,期貨商需要在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和金額。此外,綜合損益表至少應包括收益、經紀經手費支出、自營經手費支出、期貨佣金支出、結算交割服務費支出、期貨管理費支出、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財務成本、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其他營業費用等項目。該準則還要求在附註中揭露這些項目的明細內容。同時,該準則還規定了每股盈餘的計算和表達方式。 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8條,以下是一些相關範例: - 收益:經紀手續費收入、期貨佣金收入、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衍生工具淨利益、受託結算交割服務費收入、期貨管理費收入、經理費收入、顧問費收入、證券佣金收入、其他營業收益等。 - 經紀經手費支出: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支付期貨交易所之經手費。 - 自營經手費支出:期貨自營商從事期貨交易應支付期貨交易所之經手費。 - 期貨佣金支出:期貨佣金支出-複委託期貨交易、期貨佣金支出-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等。 - 結算交割服務費支出: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時,應支付結算機構或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之結算交割服務費。 - 期貨管理費支出:期貨商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所支付之管理費。 - 員工福利費用:包括短期員工福利、退職後福利、其他長期員工福利和離職福利等。 - 折舊及攤銷費用:包括期貨商的相關折舊和攤銷費用。 - 財務成本:包括期貨商由營業和各類負債產生的利息支出等。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根據預期信用損失(或迴轉)金額的計算揭露。 - 其他營業費用:係期貨商業務管理所需且不屬於其他營業費用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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